申请人:张某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树花,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申请人:马婧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原告张某向与被告王某某、马婧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向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马婧瑞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某向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21713074303041S00000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马婧瑞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维宇
书记员: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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