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嘉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北大街136号四季花城一号院2-1807----2-1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687012859R。
法定代表人:蔡有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佩佩,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张某某、李某与被告邯郸市嘉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李某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元,减半收取计500.5元。
审判员 李晓红
书记员: 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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