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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李某等与邯郸市嘉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嘉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北大街136号四季花城一号院2-1807----2-1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687012859R。
法定代表人:蔡有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佩佩,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张某某、李某与被告邯郸市嘉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李某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元,减半收取计500.5元。

审判员 李晓红

书记员: 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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