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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石某某三忠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某某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佳,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志静,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三忠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16号润丰物流园F区80-85号。
法定代表人:李兰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小伟,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某某三忠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吕伟

书记员: 毛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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