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蔓
胡景秋(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邱海军
邱某
原告张某蔓。
委托代理人胡景秋,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邱海军。
被告邱某。
原告张某蔓与被告邱海军、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蔓于2015年9月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某蔓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某蔓负担。
审判长:陈正彬
审判员:刘前富
审判员:王晓玉
书记员:龚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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