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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邢台市路桥公司职工,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善矗,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楠,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内丘县。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47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此外被告还以各种理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分别为:3000元、26000元、1000元、10000元,共计47000元,被告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对原告避而不见,至今原告联系不上被告。无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张某未作答辩。原告张某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五张。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5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张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言明被告张某借原告张某某人民币7000元。2016年6月6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张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言明被告张某借原告张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6年6月24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张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言明被告张某借原告张某某人民币21000元、人民币5000元。2016年8月份,被告张某又分两次向原告张某某出具借条,两张借条分别言明被告张某借原告张某某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10000元。以上,被告张某共向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47000元。被告张某借得该款后未按约向原告张某某偿还借款,导致原告张某某诉至本院。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善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借取原告张某某钱款,事实清楚,被告张某应在原告张某某向其催要借款后及时偿还借款。被告张某违反承诺,拒不向原告张某某偿还借款的做法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47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4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峰

书记员:薛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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