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谢喜华、王继铭,湖北宝树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惠婷,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8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庆文
书记员:刘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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