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员,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现居住地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远安县旧县镇旧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远安县旧县镇旧县村。
法定代表人:朱可华,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运玉,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远安县旧县镇旧县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与鄂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4月12日庭审过程中当庭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波
书记员: 丁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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