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户籍地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肖某某(曾用名肖传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运玉,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 舒 审 判 员 郑小清 人民陪审员 钱良喜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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