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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宜昌恒信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谈兵(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
宜昌恒信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李必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女性,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谈兵,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恒信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宜昌市发展大道96号。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必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宜昌恒信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且被告已按协议实际履行,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应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原告自愿承担并实际缴纳。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且被告已按协议实际履行,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应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原告自愿承担并实际缴纳。

审判长:张青山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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