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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贾正书、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邢台市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国,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正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邢台市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壮,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壮,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某与王某某、贾正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计48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子彦

书记员: 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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