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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高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迪,辽宁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搏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乐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勃利县。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高搏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12万元,合计5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2年7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承诺按10%给付利息;2013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同年9月2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均承诺按年息10%给付利息。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只给付第一笔借款本息20万元;第二笔、第三笔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没有给付。2018年1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示借据,并承诺近期还款,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提起诉讼。被告高搏未出庭、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原告名下2013年4月28日葫芦岛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光大银行账户4月28日、5月27日、5月28日流水明细,建行4月28日、9月28日账户流水明细,被告2018年1月18日出示借据一张,证明被告向其借款40万元;2016年11月22日原、被告通话录音资料一份,证明被告同意给付原告利息20万元。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件,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28日至9月28日,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共向原告借款40万元,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期限。借款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没有给付。2016年11月22日,原告电话向被告催要借款时被告承诺给付原告借款利息20万元,但始终没有履行。2018年1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示借据承认向原告借款40万元。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搏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借款不予偿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其请求应予支持;虽然被告给原告出示借据没有载明利息约定,但通过原告提供的双方通话录音可以证明被告同意给付借款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2万元,没有超出被告承诺的利息数额、也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有关利率计算标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高搏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据查明事实进行依法裁判。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400,000.00元、利息120,000.00元,合计520,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00元,减半收取4500.00元由被告高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龙

书记员: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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