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张卉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张旭初(系被告张卉灵父亲),住同被告张卉灵。
被告:张曦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张恩来(系被告张曦文父亲),住同被告张曦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张某、陆某某、张卉灵、张曦文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 金
书记员:顾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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