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彬
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海山
原告:张晓彬。
委托代理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8号。
负责人:杨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山,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彬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彬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晓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37元,由原告张晓彬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晓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37元,由原告张晓彬负担。
审判长:李星群
书记员: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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