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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魏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魏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李莉(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被告:魏某某,无业。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地址: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代表人:张建广,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莉,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魏某某、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魏某某雇佣司机魏闻今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机动车过程中因自身过错与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魏闻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合法公正,应予认定。对本次事故原告所受损失应由被告魏某某予以赔偿。被告魏某某为冀B×××××号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保险事故,故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2498元;原告开支的鉴定费1100元,属为查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负担。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益。”、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  一款(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某车辆损失22498元;另赔偿原告鉴定费1100元,上述合计235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魏某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魏某某雇佣司机魏闻今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机动车过程中因自身过错与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魏闻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合法公正,应予认定。对本次事故原告所受损失应由被告魏某某予以赔偿。被告魏某某为冀B×××××号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保险事故,故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2498元;原告开支的鉴定费1100元,属为查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唐某支公司负担。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益。”、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  一款(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某车辆损失22498元;另赔偿原告鉴定费1100元,上述合计235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魏某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390元。

审判长:蒋召民
审判员:梁莉
审判员:杨春艳

书记员:单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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