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
被告:承德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路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高志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兴,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自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承德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自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崔晓明
书记员:杨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