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振新,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先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振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被告已于2014年10月22日取得诉涉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7日签订的《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经发包方京山县曹武镇石桥村民委员会同意,应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确认《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合同》有效。
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先波
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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