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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栾城区。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强,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某诉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祎、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宋建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937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4日,原告通过网银分三次向第三方支付工程款时,因操作失误将支付的工程款误打入被告账户,共计93700元,原告发现后立即向被告要求返还,被告对该事实没有异议,就是故意拖延,拒不退还,为此起诉被告,请求判决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93700元。
被告辩称,一、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1、事实上原告的婆母李双信在2016年初就告知被告,她在金芝麻金融中介放款9万元。被告没有固定工作,故李双信当时就承诺将每个月的利息3700元给被告补贴家用,同时还承诺待借款合同到期后将本金9万元一并赠给被告。并要求被告提供账号以供打款,被告提供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5).而原告系金芝麻金融中介负责人,她正是依据李双信的指定,从2016年6月4日到2016年11月1日,先后6次将利息打入被告的银行账户,2017年1月4日借款合同到期,在被告婆母李双信的授意下,原告将本金和利息共计93700元一并打入被告账户。该事实能够证实,从始至终原告都是依据与李双信的约定向被告打款的,且李双信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否则该款就不会打入被告账户。2、现原告称将所谓工程款93700元错打入被告账户,完全是在虚构事实。首先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业务往来,被告也从未向原告提供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如果李双信没有向原告指定打款账户,原告就不会每个月向被告打款;其次,如果原告将李双信的利息错打至被告账户,那么李双信在没有收到利息的情况下,势必向原告主张权利,原告就不会继续将款项打入被告账户;再次,假如原告所述真实,那么原告应向法庭出示工程合同、工程款结算单据等证据加以证实,而不能仅凭自述。二、原告起诉被告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原告自始至终均是在李双信的指示下将款打入被告账户的,而被告则依据李双信的赠与约定收取款项,双方都没有过错。现原告与李双信、李双信与被告的约定均已履行完毕,原告起诉被告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原告分三次向被告账户转账93700元。原告主张诉争的款项是原告作为石家庄市旌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会计,误将应支付给第三方的工程款打入被告账户,并提供了相关的施工合同、原告的身份证明、旌旗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工程拨款审批单,用以证明诉争款项用途。原告自2016年6月4日至2016年11月4日共向被告打款6次,每次3700元,原、被告之间确有款项往来。被告认为诉争款项是被告的婆母李双信在原告处放款90000元,在2016年年初曾告知被告,并承诺该款的利息及本金均赠与被告以补贴生活,2016年6月至11月原告向被告打款6次、每次3700元就是证据,故被告主张有权收取利息及相应的本金。对此意见原告不认可。
以上有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营业执照副本、工程拨款单、工商银行转账回单,被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2017年1月4日被告张某某收到了原告张某某的银行转账汇款93700元,对该事实原、被告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自2016年6月4日至2016年11月4日共向被告打款6次,每次3700元,原、被告之间确有款项往来。但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不涉及该事实,故本案对该事实不予审查处理。被告辩称,诉争款项是接受其婆母的赠与,但被告未能提供该款是其婆母所有且将该款赠与被告以及指示原告将该款项支付给被告的相关证据,原告对此也不认可,且该款是从原告的账户转出,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不能证明其占有该款项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故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93700元。
诉讼费1071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71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付新永

书记员: 石利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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