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政府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友,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南岔林业局亮子河林场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祖惠
书记员: 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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