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发涛,湖北思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双。
委托代理人程国斌,浠水县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陈银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张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易某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以已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1.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涂建锋 审判员 张 敏
书记员:熊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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