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0年10月28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卢炜,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1年10月30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耀
书记员: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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