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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利珍,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第三人:张北房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法定代表人:黄胜男,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中都大街东侧兴和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2561963704H。负责人:李亚睿鑫,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成、第三人张北房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彪

书记员:高雅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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