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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成、张某房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利珍,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河北省张某县室.
被告:张某房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某县永春南街建设银行旁边。
法定代表人:张胜,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某县张某镇中都大街东侧兴和路南侧。
负责人:李亚睿鑫。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成、张某房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利珍和被告张某房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第三人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分公司的诉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共计24万元;3.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通过被告张某房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员工黄胜男介绍,购买被告王成位张某县室房屋,并于2017年4月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共交付了二被告定金、首付款12万元。合同约定2017年4月26日前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更名手续便于原告办理贷款事宜,但是被告一直未履行该义务。原告多次催促,均置之不理。在2018年4月12日原告了解到,被告王成已将该房屋出售他人并完成交付,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现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王成答辩期内未答辩,举证期内未举证。
被告张某房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买卖房屋时就告知是顶账楼,且价格便宜,并非在办理过户时才告知的;在办理过程中给张某某打过很多电话,不同意买房可以退款,可是张某某不同意退款。后来从天保公司得知,该房屋已经卖给他人,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6日,原告作为买方、被告王成作为卖方、被告张某房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成将位于张某县天保新城二期2-2-601室卖与张某某,总价款300000元,签订合同之日起支付定金2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首付款100000元,剩余185000元申请做银行按揭,付清全款之日起7日内交付房屋。卖方在买方支付全款之日起5日内办理自己的户口迁移手续并取得相关机关的相关证明,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按双倍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买方或卖方中途违约,则由违约方按双倍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中介服务费5000元由张某某负担。后被告张某房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收取原告张某某交付的定金10000元,房款10000元,被告王成收取张某某首付款100000元。案涉房屋已卖与他人并完成交付。

本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交易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遵守的基本准则。被告王成在将案涉房屋出售后再行出售,有悖诚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金100000元,符合双方约定,应予支持。由于案涉房屋已售与他人,导致本案履行不能,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应予支持。被告张某房多多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方未对卖方欲出售房屋信息进行审查并向买方进行如实报告,损害了买方利益,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主张房屋溢价损失,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2017年4月6日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成、被告张某房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王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张某某购房款120000元,并给付违约金100000元;
三、被告张某房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得收取原告张某某中介服务费5000元,并在被告王成不能退换原告张某某已付的购房款120000元时承担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王成、张某房多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侯剑兵

书记员: 钱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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