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现聪
姜瑞卿(河北法诠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现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系张某某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卿,河北法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娜
书记员:李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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