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何增宏(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
郧县金某工贸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增宏,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郧县金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二道坡村。
法定代表人:刘情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郧县金某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章锋
书记员:雷开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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