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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清苑县光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飞,河北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林培,河北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清苑县光某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闫庄乡前营村。
法定代表人:李春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李春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被申请人:卢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清苑县光某木业有限公司、李春英、卢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清苑县光某木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保定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账号:xxxx007033)的银行存款514462.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张某某以一份理赔限额为514462.4元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清苑县光某木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保定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账号:xxxx007033)的银行存款514462.4元。
案件申请费3097元,由申请人张某某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李伟
审判员 刘二喜

书记员: 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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