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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李洪泉,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行唐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支公司。地址井陉矿区红房街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应征

书记员:段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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