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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八洲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唐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端宏,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八洲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唐海军,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倪卓伟,上海倪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炜辰,上海倪卓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海军、八洲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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