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端宏,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八洲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唐海军,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倪卓伟,上海倪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炜辰,上海倪卓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海军、八洲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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