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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明鑫(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邓某某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明鑫,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与调解等特别授权。
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处分权利。
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处分权利。
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汪文玲

书记员: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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