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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许晨(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于世军(黑龙江良言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现住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晨,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现住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军,黑龙江良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负责人:叶青,职务经理。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3民初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署名的独任法官与实际进行庭审的法官不一致,审判组织的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3民初3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92.0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署名的独任法官与实际进行庭审的法官不一致,审判组织的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3民初3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9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敏

书记员:辛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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