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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集贤县福利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集贤县福利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晓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向国,黑龙江褚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集贤县福利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福利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福利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向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迟延缴纳社保滞纳金12770元,补偿1995年——2015年的工资差额8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民事和解书中未对迟延缴纳社保的滞纳金做处理,上诉人主张的事项与协议内容没有关系,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福利镇政府为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纠纷而签订《民事和解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该协议已对张某某工资及社保问题作出约定,且福利镇政府已按照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张某某基于同一事实,再次向福利镇政府主张权利,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9.43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岳 明 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 代理审判员  薛 龙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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