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张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第三人:朱国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渔村XXX号。
原告张某某、张春某与被告陆某、第三人朱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张春某以纠纷已庭外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张春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建红
书记员:施万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