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春风,男,汉族,1971年6月8日生,住涞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征,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水县涞水镇西水北村民委员会地址:涞水县涞水镇西水北村法定代表人:尹末山,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军,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春风与被告涞水县涞水镇西水北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涞水县涞水镇西水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春风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春风负担。
审判员 郄宝宏
书记员:白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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