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某
安某某
崔艳春(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
杨万年
杨某某
许文杰(易县塘湖法律服务所)
原告张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原告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崔艳春,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万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委托代理人许文杰,易县塘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某、安某某与被告杨万年、杨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某、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春某、安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某、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春某、安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晓静
审判员:赵敏妍
审判员:张令
书记员:刘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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