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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某、安某某诉杨万年、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春某
安某某
崔艳春(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
杨万年
杨某某
许文杰(易县塘湖法律服务所)

原告张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原告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原告
委托代理人崔艳春,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万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委托代理人许文杰,易县塘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某、安某某与被告杨万年、杨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某、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春某、安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某、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春某、安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晓静
审判员:赵敏妍
审判员:张令

书记员:刘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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