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雨
张泉(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马贵民(黑龙江贵民律师事务所)
张志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雨,住明水县。
委托代理人张泉,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贵民,黑龙江贵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明,住明水县。
上诉人张春雨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春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泉、被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张志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杜雪红
审判员:付振铎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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