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刘某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振明、刘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审判长:卢山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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