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谢平,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青浦区金某某金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钱岳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梅,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浦区金某某金某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张某某已缴纳),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邵 霞
书记员:王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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