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丽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丽江、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于炳成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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