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沈东兴(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包头建工(集团)康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张某某,女,1975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荣茂建材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沈东兴,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建工(集团)康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薛建光。
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住所地,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本案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本案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杨建华
书记员:荣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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