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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易县。
委托代理人吴飞,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马静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薛慧芳、人民陪审员孔梓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马某某今借张某某50000元(伍万元整),2015年5月30日前归还全款。借款人:马某某,2015.5.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借条一张、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款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静 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 人民陪审员  孔梓丞

书记员:刘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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