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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进。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东桂。被告:张某某。被告:程某某。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赵文华,均系湖北乾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两被告返还属于原告的银行存款44947.16元,礼金6700元,现金23062.56元,合计74709.72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两被告返还属于原告的银行存款39947.16元,礼金6700元,现金23062.56元,合计69709.7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及其丈夫张茂玉经人介绍于1985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由于双方都是再婚,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张茂玉原有儿子张慈新、女儿张某某、小女儿张细解,××于2018年2月17日去世。原告原有两个儿子、三个女儿,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自从原告再婚后,一直没有来往。××去世,在张茂玉去世后,被告张某某派被告程某某到原告家中以办丧事的名义拿走现金5万元,两被告的女儿也在场。被告程某某将原告在湖北银行黄石港支行六个存款存折全部拿走了,并于2018年1月267日将存款全部取出来,现在经查证,被告程某某共取走44947.16元。此外,两被告还拿走张茂玉的丧葬费52871元及生前工资191.28元,还有原告应分得的礼金6700元,以上共计154709.72元,在减去为张茂玉用去的约45000元办丧葬费用和被告程某某在2018年8月28日送给原告的35000元现金之外,两被告还应还给原告74709.72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两被告的户籍信息能够证明两被告的身份状况,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张茂玉的结婚证能够证明原告的婚姻状况,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黄石市黄石港区新闸社区居委会于2018年9月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三个证人的证言均系听原告陈述,并未亲眼所见,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支出明细系其自行书写,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张茂玉于1985年4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张茂玉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张慈新、张兰珍、张秋珍、被告张某某、张细解。张茂玉于2018年1月23日去世,其丧葬事宜均由两被告处理,相关费用均由两被告支付,礼金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饶冬桂及被告张某某共同收取。2018年7月,发放给张茂玉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共计52871元,均由两被告领取。庭审中,原告认可两被告办理丧葬事宜花费45000元。原告与张茂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原告的名义共同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存款,截至2017年4月24日,存款余额分别为5000元、16500元、12000元、3067.50元、3379.66元。两被告于2018年1月26日将原告在该行中的存款分别取出5000元、16500元、12000元、3067.50元并销户,于2018年4月24日取出3379.66元并销户,以上合计39947.16元。2018年8月28日,两被告给付原告现金35000元。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进、饶冬桂,被告张某某、程某某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和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银行存款39947.16元并非原告的个人存款,而是原告与张茂玉的共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张茂玉死亡时,其与张茂玉对存款进行了分割,故张茂玉应分得的部分存款应视为张茂玉的个人遗产,被告张某某系张茂玉的女儿,对该部分遗产享有继承权,且两被告在银行取款后并未全部留作自用,而是大部分返还给了原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为证明其在家中放有现金5万元被两被告拿走,仅提供三份证人证言,而三名证人所知晓的情况均系原告陈述,并未亲眼见到原告家中放有现金5万元,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礼金实际收取的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称两被告系不当得利不能成立,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银行存款39947.16元、礼金6700元、现金23062.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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