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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何金花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何金花
窦国庆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被告何金花,农民。
被告窦国庆,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何金花、窦国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增楼

书记员:代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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