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定兴县。原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定兴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鸿泰,定兴县城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张涵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定兴县。原告张涵宇法定代理人: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君,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区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振兴西路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9089408108J。负责人:刘立强,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一波,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某、许某某、张涵宇与被告祁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许某某、张涵宇于2018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许某某、张涵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4元,减半收取计3807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张某某、许某某、张涵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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