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陈卫东,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卫东与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两万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该雪佛兰轿车登记在原告张某某名下,张某某是该车辆所有人。被告杨某某因交通事故纠纷扣押原告车辆长达一年有余,实属侵权,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但经庭审调查该车辆并非营运车辆,且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有20000元经济损失的发生。但综合实际生活情况考虑,被告的扣车行为确实给原告的出行造成不便,产生一定交通费用,应适当予以赔偿。被告扣押原告车辆事出有因,原告在与被告之子的交通事故纠纷中没能采取合理的手段解决,对事件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故依照公平原则,结合当地生活水平,酌定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扣押期间的交通费用2000元。对于原告主张过高的损失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本院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玲燕

书记员:刘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