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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安阳市荣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双双,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倩,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红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安阳市荣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阳。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负责人:何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莹莹,河南格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负责人:张国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莹莹,河南格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豫民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杨宗然。
  被告:顾水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施中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施翔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陈雅君(系被告施翔宇母亲),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德路。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希诺,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宇,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振标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俞进标。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XXX单元。
  负责人:曹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宇,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红标、安阳市荣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商丘市豫民货运有限公司、顾水琴、施中斌、施翔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穆广、上海振标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宋丽君

书记员:杨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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