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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上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职员,系张某某之侄子。被告: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3591494064E。法定代表人:邓卜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上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洪山路*号科技大厦*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91873731X。法定代表人:邓卜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邓卜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成,湖北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委托。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敏,系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上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卜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张进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张进系原告张某某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上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卜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易片红

书记员:田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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