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涂有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湖北省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艾鹏(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涂有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申请执行)。
被告湖北省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连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湖北省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7元,减半收取178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7元,减半收取178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红艳
审判员:王宁
审判员:吴元光
书记员:谢守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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