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告:张北县忠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油篓沟乡膳房堡行政村清洋沟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合作社负责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张北县忠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忠信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冀0725民初366号民事裁定移送本院,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被告杨某(忠信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土豆款本金596044.96元;2.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2017年10月17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拖欠土豆款的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河北省尚义县从事土豆种植,2017年9月,被告雇车从原告种植区拉走718土豆503.54吨,净重488.43吨,约定每吨单价1200元,共计586044.96元,原告为被告垫付土豆储藏窖押金10000元,被告共计欠付原告596044.96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
杨某、忠信合作社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但去年我方和俩个合伙人向原告购买了土豆种子,因原告的土豆种子出现问题,我们协商赔偿对方,协商后我方为原告垫付了赔偿款35万元,但原告至今未给付。因此,所欠原告的土豆款一直未付,我方愿与原告协商扣除我方给原告垫付的赔偿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11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718土豆11车,共计488.43吨,双方约定土豆单价为每吨1200元。2017年10月杨某向张某某出具对账单一份,写明:(1)718土豆入库10车,单价1200元每吨,合计527100元;(2)718土豆1车未入库,1200元每吨,合计58944.96元;(3)土豆贮藏窖代交押金10000元。三项合计596044.96元。2017年10月17日,杨某向张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欠张某某货款(2017年9月份拉718土豆共计十一车)586044.96元,土豆贮藏窖代交押金10000元,两项合计596044.96元。2018年3月20日,张某某向杨某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欠杨某货款3707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原告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主要义务,被告杨某接收了货物并向原告出具了对账单和欠条,且被告忠信合作社对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实际成立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接收货物后,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其支付货款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应付款时间,但2017年10月17日被告杨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日应视为应付款时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利息的请求,系对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所主张的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为原告垫付了赔偿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该款项并非发生在原、被告的此次交易当中,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原告与被告杨某互负到期债务,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故原告所欠被告杨某的货款可从上述货款中予以扣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某、张北县忠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张某某货款548974.96元,并按照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支付2017年10月17日始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止期间的货款利息。
二、杨某、张北县忠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张某某垫付的土豆贮藏窖押金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0元,减半收取计4880元,由杨某、张北县忠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彪
书记员: 高雅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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