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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来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山,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宁宁,保定市竞秀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来与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来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来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计2690元,由原告张某来负担。

审判员 郭洪涛

书记员: 闫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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