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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大石桥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姚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秀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
大石桥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
姚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
宋仕斌(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张秀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
被告大石桥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金库,经理。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营口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住辽宁省营口市。
负责人纪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仕斌,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大石桥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运输公司)、姚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大石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秀兰、被告人保财险大石桥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仕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泰运输公司、被告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人保财险大石桥支公司在事故车辆主挂车两份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原告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瘢痕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35409.95元,超过两份交强险该项下20000元的赔偿限额,应赔偿20000元;属于死亡伤残项下的损失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7513.8元,未超过两份交强险该项下220000元的限额,应赔偿17513.8元;属于财产损失项下的包括车损584元,未超过两份交强险该项下4000元的限额,应赔偿584元。被告人保财险大石桥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8097.8元。
原告交强险之外的损失16859.95元(54957.75元-38097.8元),应由事故双方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姚某某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本次事故,应由其单位被告安泰运输公司承担70%即11801.97元的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大石桥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应依保险合同约定,代为承担该部分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某在获得保险理赔时返还被告姚某某已支付的11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某38097.8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某11801.97元,合计49899.7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原告张某某于获得保险理赔时返还被告姚某某11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被告大石桥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人保财险大石桥支公司在事故车辆主挂车两份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原告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瘢痕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35409.95元,超过两份交强险该项下20000元的赔偿限额,应赔偿20000元;属于死亡伤残项下的损失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7513.8元,未超过两份交强险该项下220000元的限额,应赔偿17513.8元;属于财产损失项下的包括车损584元,未超过两份交强险该项下4000元的限额,应赔偿584元。被告人保财险大石桥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8097.8元。
原告交强险之外的损失16859.95元(54957.75元-38097.8元),应由事故双方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姚某某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本次事故,应由其单位被告安泰运输公司承担70%即11801.97元的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大石桥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应依保险合同约定,代为承担该部分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某在获得保险理赔时返还被告姚某某已支付的11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某38097.8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某11801.97元,合计49899.7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原告张某某于获得保险理赔时返还被告姚某某11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被告大石桥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爽

书记员:白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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