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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轶与上海创智天地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张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学,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俪雯,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智天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斌。
  原告张某某、张轶与被告上海创智天地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张某某、张轶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张轶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轶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计886元,由原告张某某、张轶负担。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饶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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